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抢注不得受托 违法记入信用档案

来源:西部普法网 作者:匿名 发布:2014-6-1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5月1日同步施行。新法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失信成本。

  申请量95%以上通过代理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代理处副处长张万新介绍,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含律师事务所8282家)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交。

  据悉,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渐饱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由于高素质商标代理人才严重短缺,代理行业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

  比如,商标代理人员素质整体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职业道德;行业恶性竞争突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炒作有不良影响商标案件时有发生等。

  "这些问题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虽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努力创新监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收效不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张万新说。

  明知抢注不得接受委托

  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制定了专门条款。

  首先,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按照委托办理相关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新法中被强化。例如,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抢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

  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定,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经营。

  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张万新表示,商标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予以进一步细化,范围较为宽泛,基本涵盖了易发、频发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则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该规定对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守法、规范经营,增加商标代理机构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张万新说。

  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张万新表示,停止受理意味着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实际上丧失了从事商标申请、商标评审等商标代理业务的资格,也丧失了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信誉基础。停止受理与信用管理结合运用,对严重违法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可以有效打击、震慑、预防商标代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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